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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南
作者-- 来源--信息室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1、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明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号码证明(地税,微机号码)。并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嘉兴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情况表》。
三、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1、用人单位在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人员增减变动
用人单位发生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在当月20日前,到市社保局及时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当月20日后发生的增减人员须在次月20日前办理相应的变动登记手续。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①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缴纳。用人单位月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20%)。
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用人单位每年4月前须向社保局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实行按年申报制度),经市社保局核定后导入地税征缴系统(当年5月到次年4月为同一缴费基数),按月征收。职工个人月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8%)。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申报缴纳。
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记息,社保机构每年为每位参保人员打印一张个人账户对帐单,经核对后粘贴或分插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帐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补记个人帐户,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七、延续缴费人员如何办理延迟缴费手续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适当延续缴费。2006年及以前已经参保的可延缴10年,2006年后参保的可延缴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必须出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函,转出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的个人账户记帐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九、缴费单位的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相关政策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
《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
 
   上传日期:2007-12-17 查看次数:【字体: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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