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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标准7月1日起再次调整
   发布日期:2009-05-12           来源--嘉兴在线新闻网             【字体:

 

 今年7月1日起,对部分符合条件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简称“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

 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2008年年底前符合并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对2008年年底前参保、2009年年满60周岁一次性补缴满15年且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其中,2009年7月1日前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7月1日以后满60周岁的,从核准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执行。

 从2010年1月起,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年满65周岁时,有地居民每月增发养老金50元,无地居民(含在推进优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按城镇居民缴费基数缴费、享受城镇居民财政补贴的人员)每月增发养老金80元。

 此外,对“城乡居保”制度覆盖人员(含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金或养老基本生活补助人员)实行死亡丧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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