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期(专刊) 总第542期
我市今年前三个季度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认定受理案件急剧上升
一、今年1?9月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真积极地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但纵观前三个季度特别是新法实施后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影响,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1?9月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32件,其中市局机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63件,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1%和270.5%。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审理时间由原来60天减少为45天,压缩四分之一,使仲裁机构人少案多的矛盾更加突出。我们初步分析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①《劳动合同法》实施,大量不符合新法规范的行为存在,引起争议。典型的是双倍工资的争议;②仲裁不收费,使原本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的小争议,也争相走仲裁程序。
二是仲裁申请标的出现虚大倾向,仲裁调处的难度日益加大。仲裁不收费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需担心败诉的成本,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一味拔高申请要求。
三是滥诉、累诉增加。出现了为了20元钱要求仲裁,以及劳动者跳槽五个单位前后向五个单位申请要双倍工资的情形。使仲裁员疲于应对。
四是由于法释(2006)6号司法解释中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了新的解释,使历史遗留的工资争议,特别是加班工资争议大量增加,同时仲裁员普遍反映对这类案件很难处理。这类案件庭审耗时耗力,大大影响了仲裁处理案件的效率。
五是对法律解释上双方当事人分歧加大。由于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仲裁部门对一些尚不明确的情形,难以作出及时正确的裁决,将影响案件处理的及时性、权威性。
六是基层调解组织调解难度加大。原因一方面是现在的案件申请要求标的多、金额高,调解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抱着反正仲裁不收费,调解不成就走仲裁途径的心理预期。
七是街道、镇等调解组织基层调解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
二、今年1?9月工伤保险案件受理认定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工伤发生数呈逐年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23.9%,2007年比2006年增长34.9%,而今年1?9月份,时间仅3/4,全市工伤受理案件数已达到2007年全年受理案件88%,全市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比去年同期增长9.03%,市本级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比去年同期增长27.62%。其中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5288件(市本级受理744件),同比增长45%(市本级增长35.6%)。其主要原因是:(1)企业(单位)劳动安全意识、上岗培训和作业保护等尚未落实到位;(2)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及劳动力素质整体较低,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中所占比例较高;(3)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伤预防机制和生产事故人员责任的追究机制;(4)对企业(单位)工伤事故的监督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深入;(5)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6)尚未实施浮动费率激励机制。其中因工伤死亡人数也呈上升态势,大部分是由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致。
此外,全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集中在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占工伤认定总数的89.7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占工伤认定总数的7.98%,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伤情较重,是工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占工伤认定总数的1.57%,这部分事故中大多数是交通事故;由于职业病潜伏期较长,一时难以显现出来,目前我市因职业病认定工伤主要为职业急性伤害,所以“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工伤”,在数量上总体看来呈下降趋势;“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数据变化总数同比差别不大,这三项加在一起仅占总数近0.8%?1%左右。
三、几点建议
1、建立以安监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护,进一步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引向深入。
2、根据《交通法》,抓紧制定启动我市《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法》。
3、加强劳动仲裁员队伍力量,充实市仲裁院人员编制,配齐工作人员,确保劳动者权益保护工程的实施和质量。
4、加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队伍建设,确保为伤残劳动者提供及时、优质、周到、高效的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5、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调解力量,形成纵向、横向网络。落实工作和人员经费,使基层调解员安心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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