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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全市第二期技师培训考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工资培训处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文件

 

嘉劳社200879

 

关于开展2008年全市第二期技师

培训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嘉兴经济开发区分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市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实施意见》(嘉委办[2008]32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两创”战略,加快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 年全市第二期技师国家职业资培训和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业(工种)范围

一)技师

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数控机床操作工、中式烹调师、焊工、锅炉操作工、车工、管道工、水质检验工、机修钳工、钳工、维修电工、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服装制作工等。

(二)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

二、申报条件

(一)技师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符合上述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技师申报条件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

1)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3)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

4)从事本职业(工种)满十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5)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二)高级技师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符合上述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高级技师申报条件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十五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三、组织报名

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接到通知后要请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技师培训报名工作;各县(市、区)由所在地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报名。报名工作截止至815,并将下列申报材料报我局劳动工资培训处。

1、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报名汇总表(附表一)一份;

2、《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附表二)一式二份;

3、《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附表三)一份;

4、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5、申报汽车驾驶员技师须上报有效的安全行车证明。

四、培训、鉴定和评审工作

技师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高级技师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培训工作9月中旬结束。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教材、统一考务管理”的原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鉴定内容分理论知识部分(含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和技能部分(含操作技能鉴定和论文答辩)。

技师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论文答辩全部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综合评审,考核评审工作在11月底前结束;高级技师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评审。

五、培训、考评费用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评费用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市区各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一线技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评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将根据市委、市府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资金补助。

六、证书核发

各项成绩合格且通过综合评审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局核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核发。

附件:1、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报名汇总表

2、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

3、浙江省技师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技师  培训考评  通知

 

 

抄送: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局 市财政局             共印200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79印发

 

 

 

 

 

 

 

相关附件下载

                1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报名汇总表.doc

2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doc

3浙江省技师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doc

   上传日期:2008-07-17 查看次数:【字体: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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