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劳社[2009]26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市本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实际情况和有关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反映,经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请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近期发出了《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2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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