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劳社〔2009〕91号
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衔接的紧急通知》(浙人社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劳社医〔2005〕172号)、《关于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嘉劳社〔2006〕1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劳社〔2008〕98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严格按浙人社发〔2009〕7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项目的电子版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为有利于政策的前后衔接和项目间平衡,对新增(含调整)的乙类项目确定了个人自费比例(详见附件),并在市域范围统一执行。
三、对涉及限制支付范围的调整和相关医疗项目的管理办法,按浙劳社医〔2005〕172号和嘉劳社〔200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以浙人社发〔2009〕79号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新增(含调整)乙类项目调整表.doc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